释义 |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如下: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2、承办人接到申请后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 3、现场勘察;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5、填写转让审批表; 6、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