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2018年11月2日,佛山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原则上通过新修订《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 新《办法》将购房类人群纳入积分制统筹安排,明确不再执行原购房入户政策,同时取消购房类政策借读生待遇并设置过渡期,将房产情况作为申请入户、入学的计分指标,增加积分入住公租房的内容。 新《办法》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购房入户政策,转而将购房类人群划入积分制管理,只有在佛山市已连续按月缴纳一年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期间保持参保状态的新市民,才可申请积分入户。 也就是说,在2019年之前没有拿到房产证的话,一般人想入户佛山市就只能通过积分入户了。 法律客观: 《佛山市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本市按照统筹兼顾、总量规划、统一管理、分类排名的原则,对需要享受相关公共服务的新市民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新市民可按有关办法享受相关积分入学、积分入户、积分入住保障房等公共服务。 第五条 新市民积分制服务管理计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一票否决指标和各区自定指标组成。各区自定指标是指各区结合自身实际设定的加分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