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生育产假期间的社保缴纳规定 |
释义 |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必须继续为职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且职工本人也需继续缴纳。社保费用由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哺乳期女职工有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增加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用人单位应提供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女职工的生理卫生和哺乳需求。 法律分析 正常缴纳。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产假期间劳动者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继续为职员缴存社会保险,且职工本人也应当继续缴存社会保险。产假期间社保费用由用人单位代收上交至社保机构。 产假期间社保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承担,按照在职期间比例缴存即可。一般由社保机构代收上交。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结语 产假期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并继续为职员缴存社保费用。这些费用一般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承担,按照在职期间的比例缴存。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包括产前休假、难产增加的假期以及多胞胎生育增加的假期。在产假期间,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将根据是否参加生育保险来支付。用人单位还应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时间,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设施,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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