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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菏泽禁放烟花爆竹2023年限
释义
    11月4日,记者从菏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新闻发布会获悉,菏泽市自2023年1月13日0时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在鲁西新区、牡丹区、定陶区全区域,各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镇街全区域,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月28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对今冬明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进行了安排。会议指出,为认真贯彻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最高标准、最强举措、最大力度、最硬管理,深入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为全市广大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近年来,菏泽市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得到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和广泛支持,但仍有少数群众因不遵守禁放规定受到处罚。2021年春节期间,全市公安机关累计查处烟花爆竹为违规燃放案件876起,行政处罚1026人;非法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案件97起,打击处理109人,其中刑事拘留2人,收缴烟花爆竹万余箱。在此,菏泽市呼吁全市各级、各部门、广大干部、职工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坚持从自身做起,同时带动周边人员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生态菏泽、美丽菏泽作出积极贡献。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公众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部分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时间
    2023年1月13日零时起至2月22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二至二月初三)。
    二、禁燃区域
    牡丹区、定陶区、鲁西新区全区域,各县主城区及县城驻地镇街全区域,乡镇驻地所在行政村全区域。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禁燃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燃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三、禁燃措施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依法向社会发布信息。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合理布设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网点,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对违反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烟花爆竹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依法查处在禁燃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配合其他行政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教育部门负责督导学校加强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作为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
    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负责督促礼仪典庆公司、饭店、宾馆、酒店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严格遵守禁燃规定。
    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宣传、民政等部门负责加强主管领域烟花爆竹禁燃宣传和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燃宣传,确保家喻户晓,营造良好的禁燃氛围。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共同维护禁燃秩序,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生态环境。
    特此通告。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8日
    菏泽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菏泽市人民政府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就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在菏泽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燃时间、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违者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危害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以下违反烟花爆竹治安管理行为,违者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二)在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交通枢纽、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人防工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养老机构、烈士陵园、山林、草原、湿地、苗圃、防护林、公共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以及灌溉渠道、泵站等重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商场、集贸市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停车场、桥梁、仓库、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四)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五)携带烟花爆竹乘坐火车、飞机、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
    (六)邮寄、寄递烟花爆竹,在托运的行李、包裹中夹带烟花爆竹;
    (七)在酒店、宾馆和从事庆典、婚庆、殡仪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燃时间、地点为服务对象提供烟花爆竹燃放服务;
    (八)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妨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阻碍实施禁燃活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请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公安机关将加强烟花爆竹的治安管理,依法保护公民举报劝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公共安全秩序,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一、禁燃禁放时间
    2022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二、禁燃禁放区域
    菏泽市全区域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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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3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