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营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
释义 | 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有: 1、被拆房屋的补偿费或者重置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一般是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房屋的折旧程度进行划档,按照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2、搬迁周转补偿费,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的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者其自找的临时住处,以应对应拆迁导致的居住问题,周转补偿费一般是以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档,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每月给予的补贴。 3、奖励性的补偿费,一般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的住户因积极配合房屋拆迁或者主动放弃拆迁可享受的一些权利,例如被拆住户自愿迁往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的。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被征地的村民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具体计算可以参考以下公式:(被拆除房屋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房屋拆迁补偿的程序如下: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 3、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4、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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