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学老师收钱办事算受贿吗 |
释义 | 大学老师收钱办事算受贿吗 《刑法》中有受贿罪、行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根据法条,首先可以知道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普通百姓不构成此罪。 其次只要收受财物,不需要为他人谋取利益,就构成受贿罪。 受贿罪保护的法益是国家公权力的不可收买性。所以只要收受财物,就算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就不构成受贿罪。 所以,行贿罪定罪要求比受贿罪高。因为行贿罪针对的是普通人,而受贿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两款罪名只在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工作中适用。而不会涉及到日常生活的正常人情来往。所以,不必担心刑法会对日常生活的正常人情来往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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