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别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标准? |
释义 |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伤残等级判定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损人员的伤残状态,把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十级,从第一级到第十级,每级相差百分之十。伤残评定应该把人体受伤后的治疗效果作为依据,仔细分析残疾和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定。评定时机应该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者确实因为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法律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对精神疾病的鉴定,由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第五十条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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