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分立涉及的各种税收问题如何解决 |
释义 | 一、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公司分立所得税一般性处理的规则概括为:A、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B、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C、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D、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E、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二、在公司分立适用所得税特殊性处理的情况下:A、存续公司和解散公司会递延自己的所得税纳税义务;B、但新设公司会因其资产计税成本降低而使折旧减少,从而将存续或者解散公司节约的所得税给补足。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是否涉及税收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涉及两个税种,一个是印花税,一个是个人所的税。其中,资本变动部分缴纳印花税。对于个人因拥有股权而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个人转让股权所得缴纳个人所的税。对于个人股东因减资而取得的收入按减除原始投资股份为基础,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另外,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需要变更税务登记证。 公司税收如何计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湾地区:台湾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经税收减免后,本土公司税率中位数为20%,而跨国公司为18%。 如何认定公司的分立 要对企业分立作出清晰的认定,需要从内部决议程序,组织结构的变更,外部登记公示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承继都多方面综合考虑,得出最终的认定结论。所谓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将企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企业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企业以其部分资产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后企业存续;新设分立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企业,原企业解散。一、是企业组织结构的变动及其所作出的相应登记。在存续分立的情形下,原有的企业虽然存续下来,但因派生出了一个或若干个新的企业,其股东人数、资产总额、业务范围等主要内容发生了相应的变更,故其公司章程也必须加以相应的修改;在新设分立中,由于企业分立必然导致新公司的设立和被分立的公司法人资格自然终止,也就导致了新、旧公司的董事、监事的选任、相关人员的变动及章程的变更。并且作出企业分立的决定均需要依据原企业的企业性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如公司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作出特别决议,一般需要2/3以上代表通过,而上述的所有变动都会依照法律进行相应的登记,成为以此判定是否存在企业分立的情形。二、是分立企业与新设企业或承继企业之间发生股东构成的交叉重叠。存续分立的股东可以从原来企业分离出来,加入新设立的企业,或者继续留在存续企业之中;在新设分立中,被分立公司的原股东可以分别加入新设立的企业中,以自己持有的股份行使股东权利。三、是债权债务的承继情况。在企业分立中,原企业的权利义务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承受,分立后的各方应该无条件地按照分立协议的约定,接受自己的债权、债务。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立的企业在承担连带责任后,各分立的企业间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企业分立时的资产比例分担。 公司法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必然会使一部分股东、公司的利益受损,因此就会产生纠纷。比如本次规定,规定了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公司法相关条款中规定了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但可操作性较低,本次规定进行了具体化,易于操作,比如: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分配利润是每一个股东都期望的,但是公司法规定过于笼统,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困惑。比如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每一个股东都比较关心的问题,公司法层面只规定了股东享有优先权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本次规定较为详细的解决了这个问题,比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由于法律实务中,公司的诉讼地位认识不同,出现不统一的问题,本次规定统一思想: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公司分立如何进行 公司分立如何进行:一、制定分立方案。公司分立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相当于是在现有基础上诞生一个新的公司,其中的财务问题尤为重要。因此,公司董事会必须召开会议,对公司分立的基本情况制作出方案,对于其中的流程做出安排。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公司分立的原因、目的,分立以后各个公司的地位,分立后的公司章程等。二、召开股东会。讨论分立方案出来以后,由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进行讨论,其中必须明确公司的债务承担问题,需要制定债务分担协议。股东会应当讨论该分立方案是否可行,是否予以通过,完成后制定股东会决议。另外,债务分担协议一般是指公司分立以后由分立后的多个公司共同承担之前的债务而签订的协议。三、制作财务文件。财产分割是公司分立的重要事项,因此,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了解公司的财产情况和债务问题,以便于进行合理分割,优化资源配置。财产的分割必须经过股东会授权同意,并且由董事会具体执行。四、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司分立相当于公司发生变更,因此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企业还需要通知债权人,公司分立本来债权人就拥有知情权,这是法律对其实行的保护,一般情况下还需要进行登报公示。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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