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纠纷案要怎么处理? |
释义 | 借款纠纷案的处理: 1、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交,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 2、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其他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借款事实成立的,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 一、民间借贷法院会怎么判 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实践,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二)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 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果不存在的话,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还款后借款协议是否要收回 还款后借款协议要收回。还款后要收回贷款协议,也可以让对方打收据,说明借据没有收回。如果贷款协议没有收回,对方可以通过贷款协议起诉再次还款。原告仅根据借据、收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辩称已偿还贷款,被告应当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 三、怎样处理民间借贷关系以及保护合法权益 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条 将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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