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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档案丢了可以办理退休吗
释义
    没有档案的人也可以办理退休,只要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个人档案与视同缴费年限有关,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需要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退休年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如男性干部60周岁、女性干部55周岁等。工伤致残的职工可以享受伤残津贴,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退休办理不需要个人档案,只要缴费年限达到要求。退休年龄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工伤致残的职工享受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一、没有档案的人退休怎么办理
    首先,没有档案也是可以正常办理退休的。如果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那么就具备了我们国家规定的最低累计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这种情况下,即使不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也可以根据社保局记录的实际缴费年限记录,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而个人档案是和视同缴费年限有关的,我国从1992年才开始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说在1992年之前参加工作的人群,他的工龄只能够按照视同缴费年限的形式来认定,那么想要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就必须要在个人档案中有明确的记载,所以说在退休之前必须要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才能够认定这部分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没有档案的人也可以正常办理退休。只要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以上,即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个人档案与视同缴费年限相关,参加工作时间在1992年之前的人员,需要提供有效的个人档案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根据不同情况而定,一般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即可办理退休。从事特殊工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休年龄有所不同。工伤致残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一条 工人退休、退职后,不要继续留在全民所有制单位。他们到城镇街道、农村社队后,街道组织和社队要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关心他们的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街道、社队集体所有制单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职工人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给一定的报酬, 但连同本人退休费或退职生活费在内, 不能超过本人在职时的标准工资。
    对于单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职后要求迁到家属所在地居住的,迁入地区应当准予落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六条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单位一次发给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三百元。
    退职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发给相当于本人两个月标准工资的安家补助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八条 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可以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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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4: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