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送达到强制执行要多少天?有的说是送达成立是60天,缺席判决成立要60天这期间多少天 |
释义 | 用人单位丢失劳动者档案构成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恢复档案所需资料并补办档案。用人单位应负责补办自己单位部分档案并与原用人单位核对修补档案内容。如原用人单位不认可,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并协助补办。劳动者的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未明确对不转移、迟延或丢失档案的处罚和赔偿,需加强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档案丢失或者迟延转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原用人单位丢失原告档案,且未能举证证明档案已转移至原告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显然存在明显的过错。同时,被告将原告档案丢失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直接影响了原告就业、生活以及享受各项待遇,而此损害后果与被告的以消极方式作出的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丢失原告档案的行为显然构成了侵权行为,但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现行法律法规中只规定了用人单位要及时转移档案,却没有规定不转移档案或者迟延转移档案甚至丢失劳动者档案应该如何处罚,如何赔偿。同时,这些没有量化的规定,直接给当事人在申请赔偿上,造成了一定的难度,也使得法院审理此类纠纷时缺乏裁判的尺度。我们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其所在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妥善保存其档案材料。如果因用人单位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导致劳动者档案丢失,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可预见的损失,且此种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档案材料本身,由于档案具有着原始证明的性质,并且不可替代,因此作为丢失档案材料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丢失档案的劳动者提供恢复能够被确证的相关资料,为其补办档案。具体补办步骤可以考虑由丢失档案的用人单位负责补办自己单位部分的档案材料,并向当事人原用人单位发函,重新核对和修补档案内容。若发函内容不能得到当事人原用人单位的认可,可考虑由丢失档案的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的相关档案情况,并尽最大努力地协助当事人补办和证实档案内容。 结语 被告丢失原告档案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对档案丢失、迟延转移等情况未有明确规定,缺乏裁判的尺度。我们认为,用人单位有义务妥善保存劳动者档案,若因管理不善导致档案丢失,应承担可预见的损失,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丢失档案的用人单位应提供恢复资料并补办档案,可考虑负责补办自身档案并与原用人单位核对修补内容。如无认可,可出具证明材料并协助当事人补办和证实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六章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第四十三条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同意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并安排有关办案机关执行: (一)查封、扣押、冻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与请求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相关; (三)涉案财物可以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执行请求不影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执行请求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关正在进行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 办案机关应当及时通过主管机关通知对外联系机关,由对外联系机关将查封、扣押、冻结的结果告知请求国。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对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法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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