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保和保险不冲突。社会医疗保险不可能补偿参保人全部的住院医疗费用,因此商业医疗保险就可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弥补参保人差额部分的损失。 社会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较广,补偿比例较低;而商业保险的保险范围相对较小,一般只对其承保范围内的疾病的住院费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偿。 社会医疗保险是按比例给予报销,与缴纳的保险费无关,有社会救济性质;商业保险是按一定金额补偿,补偿的金额与所缴纳的保费有关。 社会医疗保险有一定的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办理该保险;商业性医疗保险属于商业性质,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不带有强制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