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诈骗罪量刑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五千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诈骗数额每增加三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八万元不满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五十万元,在十年六个月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四十万元不满五十万元,并有本罪第2条第2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六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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