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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增值税申报显示未进行抄报税
释义
    律师分析:
    步骤1:既然提示的是未抄报税,那么我们首选就确认一下,是不是真的没有抄报税,是不是抄报税操作了,却没有成功,抄报税的数据填写是不是都是正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第三十四条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十五条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三十六条条例第二十条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
    条例和本细则所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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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8: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