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成立之后有缔约过失责任吗 |
释义 | 合同成立之后有缔约过失责任。有效的合同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以下要件即存在缔约过失责任: (1)缔约当事人违反法定的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比如通知、保密、协助义务等。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比如一方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等。 (4)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是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赔偿责任的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应超过履行利益,同时还应遵循过失相抵的赔偿原则。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与现有状态之间的差距,就是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有: 1、缔约费用,如通讯费、为了订立合同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或者为运送或受领标的物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3、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行合同支出费用而失去的利息; 4、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用和因身体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5、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的财产上的实际损失。 间接损失主要是相对人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丧失的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遭受的损失。这些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必须是在可以客观预见的范围内,必须是基于信赖关系而产生的损失。 因一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其防止损害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应当由缔约过失方承担。 二、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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