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供失业证明应如何开 |
释义 | 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前往所在地或常住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办理即可,详细步骤如下: 1、各类人员到所属社区居委会、学校、单位等出具领取失业证的证明; 2、到街道办证大厅一楼出具有关的证件、证明,经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审批、盖章、办理《失业证》; 3、年审只须带上面提到的1—4项证件及原《失业证》直接到本街道办理。 一、失业证办理条件 1、区(县)劳动局失业保险机构接到失业人员档案后,依据其档案记载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核定失业人员领取期限及标准。 2、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天以内,必须到本人所在县的经办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二、办理失业证所需资料 1、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原件及复印件; 3、《失业登记表》; 4、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与原单位关系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需提供原单位出具的离职、或解聘证明。 5、本人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没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还需要提交大一寸彩照一张)。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的人员,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与失业状况信息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他记载事项”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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