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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范围是什么?
释义
    不动产登记的主旨是根据《民法典》对不动产权利进行归类融合,全面覆盖并统一登记范围。不动产登记的原则包括依申请登记原则、一体登记原则、连续登记原则和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申请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步,登记机构应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尽力查证其真伪。
    法律分析
    一、哪些不动产权利需要登记
    根据《民法典》关于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分类,在继承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权利基础之上,进行归类融合,以罗列的方式列举了十几种权利类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物权体系,基本实现全面覆盖,统一登记范围。
    具体有以下这几种: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房屋用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不动产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1)依申请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当事人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不予登记。
    (2)一体登记原则。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所有权登记应当与其所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3)连续登记原则。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下列情形除外:
    ①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
    ②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的;
    ③预查封登记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属地登记原则。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申请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的进行不动产登记的请求,是开启不动产登记程序的第一个环节。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审核,最终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在审核环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虽然登记机构不能完全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准确,但是登记机构必须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在职责范围内尽量查证登记材料的真伪。
    结语
    不动产登记是依申请原则进行的,当事人需亲自到登记机构提出申请。一体登记原则要求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与附着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连续登记原则规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登记,但特定情形除外。属地登记原则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可统一办理各区的登记。登记机构应审查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四节 房屋租赁 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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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