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劳动者再就业之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对象,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中断就业之前单位和个人缴费满一年,本人进行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劳动者辞职,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如果与与用人单位作假把本人意愿解除合同改成非本人意愿的,涉嫌诈骗社会保险基金。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被骗取的金额,并处二至五倍罚款。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自重新就业之日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