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多久作出复议决定 |
释义 | 1、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 一、刑诉法中可以决定可以复议法律条文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公安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控告人对法院、检察院或者公安不予立案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公安认为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 5、《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庭审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被罚款、拘留,被处罚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请检察院抗诉时效是多久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检察院收到被害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抗诉怎么处理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可在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对抗诉要立即进行审查,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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