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范围不包括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没有行为能力的人;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