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公款罪的具体法律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挪用公款罪的处罚及构成要件。挪用公款罪犯可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严重情节则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巨额不退还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侵犯公共财产所有权)、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主体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和主观要件(故意挪用公款取得使用权)。该罪属于行为犯罪而非结果犯,涉案情节决定具体处罚。 法律分析 一、一般挪用公款罪处罚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的行为对象是公款,包括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二、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挪用公款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同时行为人挪用公款后必然占有,有的还因此获得收益。而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相互联系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能,因此对所有权权能的侵犯也必然是对所有权的侵犯。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犯罪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但其主观特征,只是暂时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至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挪用公款罪有三种处罚意见,需要按照实际的涉案情节来决定。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包括公共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犯罪的主体具有特殊性的要求,需要是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这项罪名属于行为犯罪而不是结果犯。 结语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国家财产的侵犯和国家财经管理制度的破坏。根据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都构成了该罪。根据不同情节,对挪用公款罪的处罚也有所不同,最高可处以无期徒刑。因此,在处理挪用公款罪案件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确保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 司法机关依照本法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二章 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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