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 1、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成果交付负担。即在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工作成果的意外毁损、灭失风险应由承揽人负担,交付之后则由定作人承担风险。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买卖合同和定作合同的区别 《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定作合同,只有承揽合同,买卖合同与定作合同的区别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是什么 共同承揽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成工作的义务。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着手工作,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保质保量地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承揽人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的主要部分。 二是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材料或者接受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 三是对承揽的工作保密,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四是共同承揽人要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查。 五是共同承揽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六是共同承揽人对工作成果有瑕疵担保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