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来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规定; 1、肇事后逃逸的,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准申领驾驶证; 3、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一般情况下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处罚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酒后驾车的最新解释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大交通事故是前提,构成犯罪是统称。这是刑法修订后给予执法者自由裁量的重要改变。这里没有讲肇事,就是将酒后、醉驾从交通肇事罪中否认出来,排除了交通肇事过失犯罪。所谓构成犯罪是以行为人主观构成和客观结果论的诠释。 一、肇事逃逸情况分类 肇事逃逸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逃避事故责任,故意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一种违法行为。有两种情况: 1、人和车都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 2、弃车逃逸,即当事人将车留在现场,人逃离事故现场。 二、交通肇事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