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缴出资公司如何转让股权 |
释义 | 认缴出资的股权转让流程与一般股权转让流程一样。1、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的,须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过半数同意;对内转让的,只需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2、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涉及国有资产还应进行价值评估。3、公司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将新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公司股权转让是否需要补足认缴出资 公司股权转让不需要补足认缴出资。公司股权转让流程为:第一步:召开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在转让股份时: (1)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由转让股东向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达成书面协议并签字盖章。 (2)向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应该通知其他股东,达成书面股份转让协议并签字盖章。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新加入的股东同其他股东共同讨论决定新的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 第二步:在股权转让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局办理转让手续,应提交的资料如下: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全体股东签署的股权转让决议书原件; 4、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认缴未缴的股权可以转让吗 《公司法》中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权不可以转让,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的话,那就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注册公司认缴出资期限 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由股东自己约定,法律不做限制。目前注册资本制度是认缴制度,也就是说在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工商局不再需要验资报告,而且注册资本大小和注册资本认缴期限都是由股东自行约定,只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就可以。所以,关于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的规定就是股东自己约定。 认缴制的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风险 1、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前需做好详细的尽职调查,确认出让方的股东资格,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在对股东资格进行审查时,受让方需要查看多种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注册登记等;其次,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也可证明股东的主体资格。2、转让主体资格限制中的法律风险关于转让主体资格的限制,公司法赋予了公司高度的意思自治权,因此,有限公司可能会通过公司章程的规定来限制股东将自身的股权进行转让,除非章程本身就已经违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我国的法律法规承认公司章程的效力。因此,对于受让方而言,除了需要注意该股东确实是该股权的权利人时,还需要对该公司的章程进行了解,以了解该公司章程是否有相关限制约定。3、隐名股东转让股权的法律风险名义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与此相对应,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依据法律规定,隐名股东直接以自己名义转让自身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时,该股权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无法获得法律认同的。但是,若名义股东违反了其与隐名股东签订的协议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隐名股东的股权转让的,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能够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风险提示:在股权转让时还需注意以下几类主体在转让时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限制:我国的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成为公司股东。 认缴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认缴出资的股权可转让,并不因认缴出资没有出资到位就不能转让。但是,认缴出资额与认缴出资的股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认缴出资额可以零转让,但认缴出资的股权可定价或议价转让。风险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3、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4、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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