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院判处离婚财产如下: 1、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平等分割的。 2、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分配入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的价值。 3、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配给具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获得生产资料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 4、离婚时,夫妻共同经营的无收入养殖、种植等。,应合理分割或折价,有利于生产发展和管理考虑。 5、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析。一方要求分析财产的,可以先处理离婚和已查明的财产问题,可以通知当事人处理暂时难以查明的财产分割;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分析案件审结后恢复离婚诉讼。 6、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同财产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