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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释义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根据该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房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支付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的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际花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法;
    (十)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律师为您做出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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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0:3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