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
释义 |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的。根据该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主要对以下问题进行了规定: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三、标的物风险负担;四、标的物检验;五、违约责任;六、所有权保留;七、特种买卖;八、其他问题。 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 《最高法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徐丽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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