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委托人不支付报酬可以要求委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 1、纪律处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有权要求全部报酬; 2、因委托人过错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而提前终止委托合同,纪律处理人可以要求全部报酬; 3、纪律处理人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可以要求按照履行部分的比例支付报酬。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