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性重复征税和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区别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同一纳税人对不同纳税对象的不同来源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的形成原因是对同一税收来源的纳税人征税。它一般存在于公司与其股东之间的股息分配中。例如,公司和股东都是独立的纳税债务人。但是,根据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公司税后分配给股东的利润应以股东个人所得税的形式支付。因此,对于企业利润的税收来源,国家实际上征收了两次税,即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2、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征税管辖权的主体对同一纳税人征税。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因为不同的税收管辖权源于不同的法律基础。例如,甲乙双方均行使居民管辖权。确定法定居民身份,第A国家采用注册地点标准,第B国家采用实际管理地点标准。如果公司在A国注册,其实际管理在B国,两国均承认公司为居民纳税人,并行使居民管理。3、但是法律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与经济意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又都属于是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在国际上发生的重复征税。即在同一纳税期间的两个或多个国家对同一对象或来源的跨国纳税人征收同一或不同的跨国纳税人。国际双重征税使跨国纳税人承担双重甚至多重税收,这将不可避免地削弱其国际竞争力,影响其对跨国投资的热情,阻碍国际人员、财产和货物的合理流动和国际经济分工的顺利进行。和合作。因此,在处理国际税收关系时,双方都在努力寻求单方面或双边的方式和方法来减少和免除国际双重征税。 法律依据: 《税收征管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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