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典规定,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但只能在保证责任范围内。保证人可以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后,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连带承担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进行债务承担后可取得向债务人的追偿权,但只能在自己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随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再要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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