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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00年7月27日起2020年7月26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将于2020年7月26日止
释义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多少年1、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如下:(1)住宅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70年;(2)工业用地、公益事业性、其他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50年;(3)商业、文体、娱乐用地全国统一执行的使用权年限是40年。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二、建设用地被征收如何补偿标准政府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如下: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年产值6倍以上10倍以下;2、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为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计算产值的,按产值补偿;4、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市场价格予以合理补偿。
    2000年7月27日起2020年7月26日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的用途确定,比如居住用地为七十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能够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自2000年7月27日起2020年7月26日止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期限是:我国法律规定在国有土地出让时设定了最高使用年限,其中居民住宅用地是七十年,商娱用地时四十年,工业用地和教科文卫用地五十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2020年7月3日前建在基本农田的房屋是否必须拆除?
    法律分析:对于已修建好的但未经合法审批的基本农田建房,主管机关可以要求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按照《土地法》规定,农田禁止建房。因农业生产需要建生产用房的,需经过主管机关合法审批。对于违建,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土地造成严重破坏的,还要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四十一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我批地基审请报告2O22年1月7日送上去,什么时候才能批下来?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2、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3、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4、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第三条 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1998年至2048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根据具体的用途确定,比如居住用地为七十年。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该内容由 范晓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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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0:5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