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对于高空抛物构成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1、对于故意高空抛物者,根据具体情形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意见同时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同时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2、《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高空抛物坠物的责任规则。首先,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其次,抛掷物品或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之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再次,增加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对高空抛物事件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确定责任人之后,由责任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最后,还补充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行为人在已知案发时公共场所的客观环境情况、所抛掷物品的性质,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往公共场所抛掷物品,造成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造成重大他人财物损失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高空抛物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对于高空坠物责任在谁 对于高空坠物责任,应当根据《民法典》规定处理,责任认定大致可分为两种情况: 1、主体明确的高空坠物, 2、主体不明的高空坠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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