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完整,可能会影响仲裁结果。为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当事人应当尽力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并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请求仲裁庭协助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3条规定,仲裁庭有权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因此,当事人可以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提出相关请求,让仲裁庭联系可能掌握证据的第三方,协助收集证据。 2. 陈述说明证据不全的原因。当证据不足或者证据不完整时,当事人可在仲裁过程中向仲裁庭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陈述清楚证据不全的原因,并说明补充证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 补充提交相关证据。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通过补充提交证据的方式弥补证据不足的情况。仲裁庭在不影响仲裁时间限制的前提下,应当予以接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43条规定: “仲裁庭有权协助当事人收集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当事人没有提供或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说明原因,说明证据内容,并说明补充证据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对可能对其有利的事实有证据证明,而该证据在对方人手中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