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不签合同有什么后果 |
释义 | 买房不签合同对买家利益不利。根据相关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由于书面买卖合同是双方交易内容的凭证,如果没有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很容易引起争议。如果买卖合同因一方原因无法签订,另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特别是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因一方原因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原因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合同定金的法律规定一般是多少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不合格可否要求退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操作实践,可以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约定条件与法定条件两种。主要内同介绍如下: (一)约定条件是指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可以退房的条件。如房产商延迟交房超过一定期限,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二)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法定退房条件包括: 1、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因开发商延迟交付房产,(一般为延期交付60日)。 6、迟延办证(超过一年未办初始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7、非因双方责任导致贷款不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8、解除定金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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