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兵役法》第二条规定的内容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国兵役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义务兵役制,又称征兵制。这种制度是国家利用法律形式规定公民在一定的年龄内必须服一定期限的兵役,带有强制性。另一种是志愿兵役制,又称募兵制。这种制度是公民凭自愿应招到军队服兵役,并与军方签定服役合同。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民兵的任务是:(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