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财产或者购入他人财产,需要以影响到债权实现为前提,并且相对人应当知道债务人存在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目的。 在此范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