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案件中买家应该入刑吗? |
释义 | 入刑,买卖儿童,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均已触犯法律,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要行为人将儿童作为商品出售,即构成贩卖行为。如果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 1.没有买家就没有卖家,买家的存在导致拐卖儿童事件频发。 2.儿童丢失对家庭造成了很大影响,买家应该承担责任。 3.儿童是人不是商品,不应该有买卖行为的发生。 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将被判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有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等情节出现,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手段和行为都极其恶劣,都是通过坑蒙拐骗的方式,或者是以更为暴力的方式直接将妇女、儿童拐走,破坏了很多家庭的完整性,给社会造成极差的影响;此外,拐卖妇女、儿童所产生的暴利,也驱动着拐卖妇女儿童人贩子的行动,如果能从根源上加大打击力度,才能起到较强的震慑作用。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犯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将他们贩卖给其他人,那么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否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刑法主要是针对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也就是说这些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也构成犯罪,如果将收买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卖,那就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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