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司法警察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一、法院司法警察的专属性 法院司法警察是设置在人民法院内部执行特定司法任务的人民警察,它专属于人民法院,具有专属性,是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为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服务的,离开法院它不可能独立存在并发挥其职能。 二、法院司法警察执法上的被动性、依附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职责时必须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没有法官指令,司法警察不能主动依据警察法上规定的警察权去行使职权,在执法上具有被动性、依附性的特点。 三、法院司法警察的警政性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尽管在机构上专属于人民法院,在职权行使上从属于人民法官,但是从性质上说,其仍然归属于人民警察调整的范畴,是一个独立警种,是人民警察系统的一个分支,所承担的职务仍然属于警政范围。 司法警察简称“法警”。司法机关所设执行特定任务的警察。 主要任务:警卫法庭,维持法庭秩序,押解犯人出庭受审,执行搜_、拘传、送达、协助执行人员执行法院判决和裁定,协助检察人员进行侦查活动等。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司法警察。 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行使职责时必须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没有法官指令,司法警察不能主动依据警察法上规定的警察权去行使职权,在执法上具有被动性、依附性的特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