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审判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和程序? |
释义 |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分为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对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1.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2.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3.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自通知后的第二日起,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第二审审理期限。特别关注:人民法院审理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通知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庭。对接到开庭通知后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抗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4.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继续委托第一审辩护人或者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院只就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其他同案被告人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被告人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出庭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符合指定辩护情形的,法院依法应当或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除参照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或者审判员宣读第一审判决、裁定书后,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或者由检察院宣读抗诉书;如果是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先由检察人员宣读抗诉书,再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法庭调查的重点要针对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2.法庭调查阶段,如果检察人员或者辩护人申请出示、宣读、播放第一审审理期间已移交给人民法院的证据的,法庭应当指令值庭法警出示、播放有关证据;需要宣读的证据由法警交由申请人宣读。3.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案件,应当先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再由检察人员发言;抗诉案件,应当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既有上诉又有抗诉的案件,应先由检察人员发言,再由上诉人、辩护人发言,并进行辩论。特别关注:1.共同犯罪案件,没有提出上诉的和没有对其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一审被告人,应当参加法庭调查,并可以参加法庭辩论。2.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二、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即以上诉内容或者抗诉书和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合议庭可以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进行评议和作出裁判,而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也应公开宣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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