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务人无偿赠与或遗赠产业的; 2、债务人抛弃到期债务的; 3、债务人抛弃未到期债务的; 4、债务人和次债务人恶意延长实施期限的; 5、债务人抛弃担保物权的; 6、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廉价转让行业; 7、债务人以显著高价收购行业; 8、债务人以自己的行业设定抵押权和质权; 9、其他危害债务人利益的场景。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