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关系核心代理原则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委托关系中的核心代理原则: 委托代理理论的核心内容,委托代理理论基本观点。委托一代理理论认为.现代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比较理想的企业制度形式.委托代理理论其理由是:股东或剩余索取权拥有者将资产运营的决策管理权委托给经理人员,委托代理理论可以降低决策成本和管理成本.,委托代理理论提高剩余收益. 公司内部的层级制将决策控制权与决策管理权分离开来.委托代理理论处于层级制顶端的蓝事会行使决策控制权.监督和激励经理努力工作托代理理论处于管理层的经理行使决策管理权,这有助于及时、委托代理理论灵活地解决和处理经营中出现的问题.剩余索取权可转让性使股东能够随时出售手中的股票,以避免蒙受损失。产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存在,委托代理理论对经理人员构成有力的外部约束,委托代理理论有助于增强经理人员的代理责任心,委托代理理论控制代理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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