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诋毁商业信誉既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构成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一、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未达到50万元以上,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 2、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损害商业信誉案件开庭前书记员的工作有哪些?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核实旁听人员中是否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宣读法庭规则; (五)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三、损害商业信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有哪些?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