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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三金是否需要退还
释义
    处理“结婚三金”需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若无,则视为无条件赠与;视“三金”是否符合赠与要件,若男女双方自愿且价值不大,则为无偿赠与;若女方明显索要,则应适当返还;如男方非完全自愿或价值较高,则可纳入彩礼范围处理;离婚时双方未共同生活或婚前导致生活困难时可返还;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经济情况也需考虑。
    法律分析
    1、在处理“结婚三金”时,首先要看男方是否主张权利。如果男方没有主张,可以视为男方认可“三金”为无条件赠与,无需返还。
    2、要看“结婚三金”是否符合赠与的要件。如果“三金”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在交往过程中自愿、无偿赠与女方做首饰,有的还作为定情信物;价值较小不至于严重影响男方的生活的,就比较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诺成性、无偿性等特点,可视为男方为建立或加紧感情而做的无条件赠与,这种情况下男方无权要求返还“结婚三金”。如果“三金”明显是女方索要的,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应考虑由女方适当返还。
    3、要考虑“结婚三金”的价值。在不少农村现在仍存在强大的传统势力,这种情形下男方不一定是完全自愿的;有时可能已超过男方经济条件的承受范围,如果“结婚三金”价值较高,可将其纳入彩礼的范围,参照彩礼的处理原则处分。
    即离婚时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返还三金:
    (1)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2)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4、要考虑婚后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和双方家庭经济状况。在司法实践中,婚后双方共同生活长短、是否生育子女、男方对“三金”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是男方要求返还“三金”时重点考虑的事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内容由 杨岚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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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22:3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