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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娄底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娄底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其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征收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后,因建设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办法执行。
    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乡镇企业使用集体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和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住房和城乡建设、物价、财政、工商、税务、民政、农业、城管执法、房产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拆迁、合理安置。
    在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重合范围(以下简称“城市规划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统一规划、集中安置、统规统建的原则,在实施征地前组织相关部门按程序完成安置房用地选址和安置房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工作。在实施征地前,用地单位应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存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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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3:0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