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刑罚的探讨 |
释义 |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债券,数额较大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罚款一万至十万元;数额巨大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款二万至二十万元。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罚责任人员。 法律分析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拓展延伸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法律适用及量刑标准分析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是指以欺骗手段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既遂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其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般情况下,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法院会综合考虑刑法中规定的刑事处罚幅度,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量刑决定。具体量刑标准可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市场秩序和国家社会的利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量刑标准主要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一般情况下,犯罪数额较大的可处以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一定罚金;而犯罪数额巨大的则应判处较长有期徒刑,并处较高罚金。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都将受到相应处罚。这些刑罚措施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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