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公司债券罪既遂怎么样处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公司债券罪既遂的处罚及伪造公司债券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详细解释。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了解法律知识可以帮助人们避免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公司债券罪既遂怎么样处罚 构成伪造公司债券罪既遂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即按个人犯本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罚金。 二、伪造公司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与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相同,亦为国家有关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的法规,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伪造、变造,已在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中作过介绍,这里不再赘述。所谓股票,是由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要式凭证。根据《公司法》规定,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 (3)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的编号等等。 作为证权证券,作用是证明股东的权利,而不是创设权利。其制成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其签发是由股份公司对缴纳股款的认股人所进行的。股票的发行价格既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不过,无论怎么样不得低于票面金额。所谓公司、企业债券,是公司、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用以显示和证明与他人形成的金钱债务关系的证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债券必须载明公司的名称、债券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所谓数额较大,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面额较大。本罪不仅要求具有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而且还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缺少其一,都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单位,又包括自然人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所以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因为在实际生活中要知法懂法不犯法,不然的话很多违法行为可能自己做了都不知道是违法的,但是如果熟悉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后,就不会存在类似的情况,就有一个最起码的分辨能力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伪造公司债券罪既遂的处罚规定,伪造公司债券罪既遂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单位犯罪的单位将被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按照个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对于避免违法行为及承担法律后果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