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 |
释义 | 被征收的房屋性质如何认定也是征收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以住改商房屋为例,登记是住房,而实际作为商业性使用的房屋如何补偿,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争议较大,有人认为应以产权登记作为判断标准,有人则认为应以实际用途作为判断标准。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该通知属于特殊规范性文件,具有国家政策的效力,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可以作为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补充依据。具体而言: 1、房屋产权证上所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应当作为确定房屋性质的依据; 2、房屋性质发生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向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 3、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并且实际用于居住的,应当按照住宅给予补偿安置; 4、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确定该房屋的性质为住宅,但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用于商业经营的,应当按照住宅予以补偿安置,同时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以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一、征地拆迁货币补偿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1、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价=被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被拆迁居住房屋建筑面积。 被拆迁人在同一拆迁范围内有多处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应区分房屋结构、等级分别计算合并补偿。 2、宅基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宅基地综合补偿单价×核定的宅基地土地补偿面积 注: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和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不给予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价。集体土地住宅房屋补偿单价、宅基地土地所有权区位补偿单价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当地政府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当地政府国有土地所有权基准地价、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予以适当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定期公布。 法律依据: 《拆迁装修赔偿》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金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市场评估价结算,拆迁补偿金全额支付给被拆迁所有人;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补偿金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补偿金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补偿房屋的产权性质保持不变。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由拆迁人付给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拆迁住宅、非住宅兼用的房屋,按住宅房屋实行拆迁补偿,并由拆迁人付给一定数额的经营性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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