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是什么? |
释义 | 劳动仲裁程序: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未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在开庭前五天向当事人发出开庭时间和地点的书面通知。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由申请人撤销诉讼,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件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15日。 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7、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效力的调解和裁决。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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