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事故发生在工地上,未签订劳动合同,如何办理? |
释义 | 工地工人受伤赔偿责任:1)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后获赔;2)购买工伤保险由保险基金赔偿,未购买由雇主赔偿;3)劳务关系由接受劳务方赔偿;4)可申请劳动仲裁。工地受伤可向包工头追偿,若包工头无资质或安全条件,雇主需连带赔偿。 法律分析 工人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如果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可以获得工伤赔偿。 2、如果用人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偿,没有购买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属于劳务关系,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在工地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如果产生工伤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一般而言,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可以首先找包工头追偿。此外,如果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若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即向包工头及雇主同时主张赔偿。 拓展延伸 工地工伤纠纷处理:未签订劳动合同下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 在工地上发生工伤事故且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相关法律责任与救济措施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雇主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对于工伤事故的处理,雇主应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工伤津贴等。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要求合法权益的保护。此外,劳动者还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提起劳动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工地工伤纠纷时,劳动者应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便维权时使用。 结语 工地工作中受伤的工人,若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根据以下情形处理:1、如形成劳动关系,可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属于工伤的,可获得工伤赔偿;2、若用人单位购买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未购买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3、若属劳务关系,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4、如发生工伤劳动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一般情况下,若在工地上受伤,可首先向包工头追偿。同时,若包工头无资质或安全条件,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处理工地工伤纠纷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法律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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