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继孩子的要求和步骤是什么? |
释义 | 过继孩子的必备条件及手续:过继者需满足条件,如丧失父母的孤儿、无法找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无力抚养子女等;实施收养行为者需满足条件,如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有抚养能力、无不利记录等。过继孩子的手续包括提交申请、审核、同意等程序,最终在民政局登记确认。新政策规定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范围及收养人的条件。申请人需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收养目的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办理公证或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一) 过继孩子的必备条件 过继孩子被过继者、实施收养行为的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要求如下: 1、过继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实施收养行为的人需要满足的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过继孩子需要的手续 (1)夫妻双方年龄均满30周岁,身体健康、有良好经济收入、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等,自愿收养孩子的,持上述有效材料到当地民政局申请收养。 (2)经市民政局审核后符合收养条件的,领取《收养登记申请书》。 (3)如初步同意收养该孩子,由拟收养人填写相关表格,等待审批和现孩子抚养一方同意。 (4)经过3-6个月的观察,同意收养该孩子的,认真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带齐有关收养材料,提供被收养人正相片若干张,到民政局登记确认。 一、收养孩子新政策 收养孩子的新政策主要有下: 1、被收养人的范围主要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范围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等; 3、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三十周岁。 一、收养的具体程序为: 1、申请人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同时应将收养申请书、双方协议书及有一定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承认书及所在单位的证明信提交给收养登记机关,并说明收养子女的目的和理由; 2、调査。办理收养的工作人员在核对申请人的有关证件后,应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査,査明是否符合收养的各种条件; 3、公证或登记。经幸面审査后,确实符合收养条件的,即应准予其收养关系成立,办理收养手续。在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的,应发给收养证明书;在基层政权机关办理的,应给予登记。 结语 过继孩子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民法典》,过继者必须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而实施收养行为的人需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具备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年满三十周岁。申请过继孩子的手续包括提交申请书和双方协议书,经过调查和审查后,可以办理收养手续并领取收养证明书或进行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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